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8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1.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两新一重项目库”“PPP项目库”“民间投资项目库”三库建设和推介。推进PPP项目征集、遴选、储备,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吸引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兰西城市群、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榆中生态创新城等重大项目。
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隐性壁垒。
6.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7.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9.继续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减免或延期收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
10.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支持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左右。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11.继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要求,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至2020年底。(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13.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
14.宽容审慎认定失信行为。按照审慎、灵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标准。
三、加大民营企业发展奖补力度
15.继续实施全省经济贡献奖。根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对省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奖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奖补资金企业应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6.补贴企业研发成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17.积极实施股权投资。鼓励民营企业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8.统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8亿元招商引资、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创新、工业转型升级、数据信息发展等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全省高质量发展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的市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9.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符合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20.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分工负责)
21.及时兑现企业骨干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四、鼓励新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2.积极培育新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创造条件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
23.大力发展微经济。注重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力和创造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就业、副业创业。规范社交、短视频平台,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模式。
24.加强返乡创业政策保障。引导新毕业大学生、返乡能人等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乡村体验”等创业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甘肃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示范项目。
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5.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的各类经济体一视同仁,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的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参与招标的企业提供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6.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各类枢纽综合开发。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建设和客货站场综合性经营开发。在改扩建各类站场枢纽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以站场枢纽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提升公铁联运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机场建设。结合甘肃机场布局规划,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获取航空货运航权,带动我省物流上下游产业融合;在兰州、敦煌、天水等地区,优先布局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8.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公路服务区建设经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新能源充电桩、服务区清洁供暖、交通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发建设。
29.改进项目管理优化支付环节。项目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工程尾款、保证金等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另立名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要不断优化支付方式和环节。
30.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在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投资支持政策。及时出台大力推进PPP工作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
六、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31.鼓励民营医疗检测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优势,鼓励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CR)、基因测序等病原微生物检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全省社会医疗检测能力,满足核酸检测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2.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后备应急救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重大疫情快速反应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参与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确保能在应急状态达到传染病救治防护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能备份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和优势,同等条件入选全省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需求储备企业目录,同等享受国家各项优惠补贴政策。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已有生产线、保留闲置生产线等方式建立必要的产能备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3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融资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
35.完善银行保险业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
36.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
37.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八、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38.持续完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39.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0.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加大审计监察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查处问责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41.开展涉企遗留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快涉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速度。开展涉企积压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积案,提高涉企积压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
九、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42.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
4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
44.保障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待遇。将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可享受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就业保障、免费旅游等优惠政策。
45.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民营企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要素,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46.建立推动民企发展专门机制。成立民营企业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对接、磋商制度,建立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7.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入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
进一步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各类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